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批准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批准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自治区地震局
2.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实施对像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1.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2.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备注 |
1 | 市、县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申请表 | 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 单位公章 | 否 | |
2 | 市、县地震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台网运行现状、中止或终止运行原因说明、拟采取补救措施计划) | 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 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 否 |
七、特殊审批环节
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八、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九、办理流程
|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收费
十二、容缺受理
该办件事项暂不能容缺受理
十三、预约办理
该办件事项暂不能预约办理
十四、结果名称
是否同意备案的文件
十五、到现场次数
1次
十六、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1.网上查询: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
2.电话查询:0771-559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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